證監會內蒙古證監局責令國融證券公司在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間,每3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在每次檢查后5個工作日內,向內蒙古證監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新京報訊(記者張思源)12月17日,證監會內蒙古證監局發布行政監管措施公告,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國融證券”)因存在未及時報告有關事項、內部控制不健全、合規風控不到位等三方面問題被要求于2019年1月31日前整改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此外,被責令在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間,每3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
據悉,國融證券此次被內蒙古證監局點名的違法違規行為共有8項,集中于三個方面。
內蒙古證監會指出,國融證券存在多項未及時或未向證監局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2016年增資擴股期間,公司控股股東長安投資集團與杭州普潤星融股權投資合伙企業等5家企業簽訂過具有股份回購性質的協議。該協議簽訂于內蒙古證監局對其增資擴股事項進行行政審批期間,由長安投資集團法定代表人侯守法(同時也是國融證券董事長)簽字確認,然而國融證券未將該事項報告內蒙古證監會。
此外,國融證券2018年1月19日接到通遼明仁大街營業部負責人關于“張曉春投訴舉報營業部員工劉立偉違法違規行為”情況匯報后未及時向內蒙古證監會報告。國融證券資管計劃安順1號、日鑫多利5月7日同日買入、5月18日同日賣出“18永泰能源CP003”債券發生同向交易,未向內蒙古證監會報告。安順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日鑫多利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持有的“18永泰能源CP003”債券發生重大違約,未向投資者披露,同時,未向內蒙古證監局報告。
除此以外,內蒙古證監局還因國融證券通遼明仁大街營業部在員工劉立偉聚眾斗毆后為其辦理了離職,半年后又為仍在服刑期間(緩刑)的劉立偉辦理了入職,提出國融證券未盡到審慎審查職責。而部分人員以個人名義私下向投資者推薦私募基金產品,內蒙古證監局認為國融證券對人員合規教育培訓的實效性還待進一步強化。
國融證券兩只資管產品估值表中缺失“18永泰能源CP003”估值、投行部門存在盡職調查未按要求加蓋公章、負責人員未簽字確認、項目底稿普遍缺少對咨詢審計機構訪談記錄、項目底稿材料歸檔文案不全問題、證券資管二部與財富管理二部混合辦公等合規風控不到位問題也在公告中被特別指出。
針對國融證券出現的違法違規的事實,內蒙古證監局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要求國融證券于2019年1月31日前整改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整改情況報內蒙古證監局。并對國融證券采取如下監督管理措施:責令國融證券公司在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間,每3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在每次檢查后5個工作日內,向內蒙古證監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