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妙可藍多(SH:600882),披露了一份上交所的紀律處分決定書,因違規減持902萬股公司股份,上交所對公司股東劉木棟作出予以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決定,決定書發布日期為2021年2月10日。。
決定書顯示,截至2020年1月2日,上海妙可藍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劉木棟持有29038211股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7.09%,股份來源為協議轉讓。2020年1月2-17日期間,劉木棟在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系統競價交易減持公司股份290225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709%。
2020年1月5日,劉木棟與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持有的568605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39%,并于2020年3月26日辦理完成過戶登記手續。上述權益變動后,劉木棟持有公司股份20449904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995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
2020年8月22日,上市公司披露公告,劉木棟于2020年5月18日-8月19日期間,通過證券交易所系統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所持有的9022689股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2.20%。
上交所指出,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并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應當在減持后6個月內繼續遵守預披露的相關規定。但劉木棟在不具有大股東身份后的6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未按規定在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上交所認為,劉木棟通過協議轉讓減持股份導致其不具有大股東身份后的6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繼續減持股份,未按規定履行預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六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3.1.7條等相關規定。對于本次紀律處分事項,劉木棟在規定期限內回復無異議。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上海妙可藍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劉木棟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上交所在決定書中提醒,上市公司股東應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上交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并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